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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概览:专利申请手续及事务处理相关规定
2024-09-11

  对于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情形,允许以批量的方式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无需逐一提出;简化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时才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文件★★★;针对以漏填或者错填为由的发明人变更手续,明确规定了此种变更的提出时机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需要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变更原因,以及作出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声明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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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增加了被控侵权人;允许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明确该情形下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为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

  明确了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三种专利,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声明开放许可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其结论为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专利权人可以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备案。

  明确对于各种费用应以人民币结算,当事人使用外币支付专利费用的,按照银行将该费用结汇至专利局账户之日的汇率结算,以结算之日为缴费日★■★■◆;明确专利处于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可以享受费用减缴,明确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提出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审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完善延迟审查相关要求◆★★★■■,明确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期限可以以月为单位提出请求◆★★,对三种专利申请增加了可以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修改,明确了针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时限;对于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其临时保护以国际公布日和专利局公布日中在先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明确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或者作为代表人和其他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简化分案申请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原申请相关文件副本;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的电子申请,申请人提供一份符合规定格式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即可;取消★■◆“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常居所证明”■◆■“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